房屋买卖纠纷 民事起诉状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7日
民事起诉书
原告:钟x芳,女,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
住址:广州市环市西路35号富力环市西苑G11栋302房。
电话:13422224748
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被告:郑x军,汉族,1978年2月21日出生。
住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朔门街62号。
电话:1333280222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68000元整。
二、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房管局办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网签手续。
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1月18日,原告因企业资金链紧张,急需出售房子来填补企业的资金窟窿,所以在中介的撮合下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存量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海珠区纺城东一街12号1512房以人民币1680000元出售于被告,合同同时约定,签订本合同时被告方向原告支付人民币三万元整作为定金。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被告向原告交付部分楼款(含定金)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原告收款当日即时向抵押银行申请涂销抵押手续,涂销抵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原告负责支付;部分楼款共计人民币四十三万元整应在双方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并取得房地产交易中心收缴证件收据时支付。银行同意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天内,双方应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交易过户递件手续。交易过户手续需在本合同签订后60天内完成(以付清双方交易税费为准);人民币一百万元由被告方申请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向委托方支付。被告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5个工作天内办妥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
在签约之时被告明确向原告表示他具备购房的条件,能够及时提供在广州多年做生意的纳税证明、社保缴纳证明和办妥银行贷款手续,并且一再强调说他知悉限购及贷款新政,还在合同的第十六条第4项作出明确约定,被告可以确保可提交合资格文件(如纳税或社保缴纳证明、户籍证明等)以及办理过户及贷款手续。
从2012年11月18日签约至今已经过去1个多月了,但被告至今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5天内向委托方支付第一期款项25万元(含定金)的合同义务。也没有及时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显然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此,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两次发律师函,催促被告履行合同及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被告仍然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于2012年12月21日向原告发律师函,被告在律师函中明确表示其现在已无法和原告达成交易。按照双方的协议第八条第2项约定,被告方须向委托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房产成交价的百分之十,即人民币168000元整。
由于被告的违约,原告的企业在急需用钱时却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给原告的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海珠区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