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死刑案件辩护律师黄利红谈死刑案件阅卷的注意事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28日
广州死刑案件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在阅卷时,对于公诉机关没有移送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或者起诉书中记载的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辩护律师应当提出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辩护意见。
辩护律师发现公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材料存在遗漏等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检察院补足。
广州死刑案件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在阅卷时,辩护律师应重点分析起诉书所依据的证明体系是否完整、现有的证据能否支持对被告人的指控、控方的证据体系是否达到了定罪的证明标准、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行为以及卷宗中是否包含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
广州死刑案件辩护律师黄利红提到在阅卷时,辩护律师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 对言词证据,辩护律师应对同组多份言词证据进行纵横比较,寻找其变化的规律及变化的原因;
(二) 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辩护律师应将其与现场进行比对,比对时要考虑案发时间、温度、可见度等多种因素;
(三) 对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进行完整的查阅;
(四) 对书证、物证,辩护律师应将其与原件进行核对;
(五) 对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在全面阅卷的基础上进行详细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