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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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说陈某的行为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0月10日

       昨晚,国航CA4111、CA1578两航班起飞前在地面接到不明电话,对航班进行威胁。国航发布公告称,正按民航安全管理规定对该航班进行严格检查,未发现异常。这是继8月29日北京飞往纽约的CA981航班受到威胁信息后,国航第二次发布特别公告。昨晚,涉案嫌疑人陈某自首,其父亲称其有多年精神病史。
  
        广州知名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利红律师指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已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黄律师说根据2001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条的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应当立案。因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罪,陈某如果经过司法精神病鉴定确实是精神病人,并且行为时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不构成犯罪,所以犯罪嫌疑人陈某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还有待进一步鉴定。
         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利红律师指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秩序,包括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等秩序,公共场所、交通秩序,以及人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为了扰乱社会秩序,明知没有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威胁,却加以编造,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加以传播。过失不能构成本罪。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而误认为是真实的恐怖信息,或者将某种非恐怖威胁的行动误认为是恐怖行动而加以编辑、发布,不构成本罪。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有的是想制造恐怖气氛;有的是对社会不满,制造混乱,发泄私愤;有的是想借此向社会施压企图满足自己的某种要求;有的是精神虚无聊,借之寻找畸形乐趣,等等。动机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传播编造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具有编造、传播之一的行为。只有编造行为,如果未传播出去,则不能构成本罪。但是,构成本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既有编造行为,又有传播行为。编造了恐怖信息,然后自行加以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固然构成本罪,罪名则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出恐怖信息,有意让他人知道,他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予传播,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编造者、传播者这时均构成本罪。对编造者应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对传播者则以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治罪。编造者编造之后又指使他人传播,他人明知的,则编造者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适用罪名;他人则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两人共谋,分工负责,一个编造,一个传播,则都应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治罪。将他人编造的恐怖信息传播,但确实不知是虚假的恐怖信息的,则不能构成本罪。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论处。
        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律师指出,犯本罪的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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