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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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刑事律师指出被告人舒光显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24日

辩护词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舒光显的一审辩护人,作为其辩护人,我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下面辩护人想就本案谈谈我的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舒光显不具备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

无论是从舒光显本人的口供还是从证人贾腊英、吴彪、严新国等人的证词均可证实:舒光显去到案发现场的目的是怕自己的工人张云飞跟别人打架,为防止事态扩大而去现场的,所以被告人舒光显去到案发现场的动机是劝架而非打架,被告人舒光显缺乏聚众斗殴的动机和目的。

二、被告人舒光显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

舒光显在口供里面提到,他接到同案人龙腾的电话,龙腾在电话里说张云飞跟别人发生争吵要他过去劝架后,舒光显立即带上其岳母贾腊英及其表弟吴彪赶赴现场去劝架,其赶到现场后,马上上前想把张云飞拉开,在未能成功的情况下,他把争吵的另一方荣正新推到一边,以防止他们打架。证人贾腊英、吴彪、严新国等人的证言以及同案人龙腾第一次口供均提到舒光显没有参与打架,舒光显在现场只是实施了劝架的行为,遗憾的是由于事情发生太突然,舒光显未能有效阻止张云飞和龙腾欧打荣正新的事件的发生,由此可见被告人舒光显既没有实施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也没有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如果舒光显参与斗殴的话,被害人荣正新不可能会不指证他,但是被害人荣正新却亲自跑到检察院作证,说舒光显并没有动手打他,打他的人张云飞,现在却逍遥法外。

三、舒光显的行为本身也说明了其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

如果舒光显参与聚众斗殴的话,他不可能带上他的岳母亲自上阵,这很显然是不合常理,不合逻辑,此其一;

如果舒光显参与斗殴的话,他不可能会不逃离现场,此其二。

如果舒光显参与聚众斗殴的话,他不可能像没有发生事情一样去找荣正新及其老板杨华等人协商处理赔偿事宜,此其三。

所以舒光显的行为本身说明他既没有聚众斗殴的故意,也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行为。

四、案件本身也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一是本案是由于被害人荣正新及其老板杨华的敲诈勒索行为引发的,被害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被害人荣正新的老板杨华自己故意摔坏自己的手机却要张云飞来赔偿,这属于典型的敲诈勒索的违法犯罪行为,张云飞在受到敲诈勒索的威胁的情况下,偷偷地去找荣正新、杨华协商处理这个事情,提出赔礼道歉,但是荣正新和杨华却不放过张云飞,所以作为张云飞的工厂老板的舒光显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出于对本厂员工的关心去到现场劝架,是合情合理的事情,跟聚众斗殴是风马牛不相及。

二是本案只有张云飞和龙腾两个人对荣正新实施殴打,不符合聚众斗殴的人数要求,聚众斗殴至少得是三人及三人以上。

三是本案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本案不能定性为聚众斗殴,被告人舒光显的行为更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黄利红

                               2012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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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律师,电话:13322804716,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广州刑事律师,刑事辩护业务部召集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员,连续6年被政府评为优秀律师、先进律师,执业十余载,办案1200余件,刑事、婚姻、公司、重大合同法律服务业务中业绩卓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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