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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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黄利红:出租服务器被人用于私服盗版活动不一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6日

        张xx在从事出租服务器的经营活动中,其出租的服务器被客户用于私服盗版活动。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20123月16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时公安机关还查扣了张xx的服务器900多台,宝马车及广本车各一部。本律师接收家属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并给公安机关、检察院同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在慎重考虑本律师意见的情况下,对当事人张xx取保候审,并返还了被扣押的宝马车等物品。

法律意见书
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关于张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我所于201242日接受张xx的母亲王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xx的律师。 我认为犯罪嫌疑人张xx的行为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现就此问题向贵局提出如下法律意见,供贵局参考:
一、嫌疑人主观上缺乏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故意,客观上未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嫌疑人开设的株洲市xx互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依法成立的网络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是: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网页制作、计算机系统集成、维护;计算机租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由此可见嫌疑人的公司出租服务器给客户,完全属于正当经营。其出租服务器后将服务器的超级管理权限一并转移给客户,其无法再进入客户的服务器获知里面的内容,并且在签订出租合同时要求对方必须合法经营,不能从事色情、反动等违法活动,否则后果由客户承担。因此嫌疑人主观上没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未实施侵犯著作的行为。
二、嫌疑人张xx的行为依法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国家版权局、信息产业部于2005430日颁布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明知互联网内容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或者虽不明知,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内容,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本案中,嫌疑人及其公司的行为,按照《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的上述规定,很显然,不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更不用说刑事责任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的规定。由于侵权内容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所提供,加之信息的动态性和海量性,因此原则上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对信息内容逐一进行主动审查,而只能要求其按照被侵权人通知进行处理,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36条第2款规定了“通知与删除”一般规定,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后,应按照通知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不用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嫌疑人及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个别客户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情,嫌疑人及其公司每次在接到被侵权人的通知后第一时间就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作出处理,所以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更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三、任何一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都没有能力对客户信息进行逐一审查,嫌疑人及其公司也不另外。互联网的信息传播中,每时每刻都会有海量文件上传、下载、检索、访问,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家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识别每一用户(客户)每一行为的性质是侵权使用还是授权使用,嫌疑人及其公司当然也不另外。因此,即使嫌疑人的客户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也应当由客户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当嫌疑人张xx承担刑事责任。嫌疑人把服务器租给客户以后,如何使用是客户的事,嫌疑人及其公司无法也无权干涉,这和出租房屋基本类似。因此,即使客户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应当由客户来承担刑事责任,与嫌疑人及其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嫌疑人的公司作为互联网基础服务提供者,无法对客户上传的内容庞杂、数量巨大,相互既互联又彼此独立的信息内容逐一进行审查,也无法定义务对其合法性作出认定。因此嫌疑人及其公司对客户在网络上实施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四、根据合理信赖原则,嫌疑人不应当对他人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谓信赖原则,是指当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如果可以信赖他人能够采取相应的适当行为包括适法的行为,由于第三人不适当的乃至不法行为而导致结果发生的,行为人对此不承担责任的原则 。嫌疑人出租服务器的时候,合理地相信他人会依法使用服务器从事互联网活动,就像超市售货员合理地信赖顾客买菜刀是用来切菜而不是用于杀人,是一个道理。如果嫌疑人对客户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是不是超市的售货员也应当对买菜刀的人的利用菜刀实施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很显然这是非常荒唐的事情。
综上,贵局指控张xx涉嫌侵犯著作权刑事犯罪,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建议贵局尽快撤销此案,尽快解除对张xx的强制措施,返还所扣押的经营设备以及跟经营没有联系的车辆。
    
 此致
株洲市公安局xx分局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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