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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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8日

        新《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实施后,劳动法律给所有企业提出了新的课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如何防范劳动关系中的法律风险,值得每个企业高度重视。这些法律风险主要存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在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上的法律风险。《劳动合同法》赋予了企业有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权利,但许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同程度存在着内容违法,有的在工时、休假、加班等方面违反国家规定的基本标准;有的规定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检查,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有的规定员工入职要交一笔保证金;有的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而不发加班工资等等,这些规章制度都是无效的。企业不依据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制定内部规章制度,就会失去法律效力,存在严重的法律风险,企业也将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

二、在员工招聘中的法律风险。有的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履行告知义务、未严格审查应聘者的健康状况、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和未严格审查应聘者是否与原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等法律文件,都是违法的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法律责任。

三、在劳动合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在企业用工管理中,劳动合同是重要的一个环节,劳动合同管理是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劳动合同订立不当而产生的劳动争议数量相当可观,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同样也是企业劳动争议的风险高发区,企业做好与员工订立、变更、解除、续签、终止劳动合同的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大量法律风险。

(一)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风险

有的企业沿袭传统的用工习惯,存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再签正式劳动合同、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法定必备条款、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违规、没有建立职工名册等情形,这些行为都违反了法律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企业面临的法律隐患。

(二)    劳动合同履行变更中的法律风险

有些企业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不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企业安排加班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企业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对这些行为,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    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时的法律风险

《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做出了具体规定,加大了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力度。如,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企业不得按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当依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四、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中的法律风险。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在实践中,可能会面临的风险,主要是相关劳动关系主体的确定、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的界定、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协调、工资的支付、被派遣员工侵害用工单位合法权益、被派遣员工的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方面,因此,企业必须依法规范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工作。

五、其他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法律风险。企业的人力资源的管理,涉及企业众多领域,除上述法律风险外,以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同样是企业发展中的隐患和问题,如果不依法处理,企业还是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经济性裁员的以及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中都存在着法律风险,将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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