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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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及其特点?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7日

        答:1.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特许经营的本质是特许人利用自己的知识资本与他人的货币资本相结合来扩大规模,扩大市场占有率、提高品牌影响力的经营方式。这种商业运作模式可以实现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互利双赢的目的。在特许经营中实现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的双赢主要借助于特许经营权的运作,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是知识产权。根据我国2007年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并结合特许经营的实践活动,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主表现为注册商标、专利、外观设计、行业形象、商业渠道、供求信息、经营管理诀窍、产品配方、工艺流程、经营模式等商业秘密、特许经营合同、营业手册、宣传资料、培训讲义、业务表格和软件等著作权客体。
        特点:
      (1)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具有从属性特点。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具有明显地依附于特许经营体系的特点。虽然知识产权构成特许经营权的核心内容,但是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是依附于特许经营体系的一种从属性权利,没有特许经营也就没有其中所谓的知识产权及其许可问题。
      (2)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权能发生明显的分离,并体现出知识产权使用的外部性,受控性特征。在特许经营中,特许人将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条件地许可被特许人使用,收取一定的费用从中受益。特许人仍是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其出让的仅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知识产权的所有者与使用者发生了明显的分离。特许经营自身的性质,还决定了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以许可特许人以外的被特许人使用为核心,被特许人对知识产权的行使需受特许人的控制。
      (3)知识产权主体呈现多元化、并行化特征。特许经营的特点决定了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是知识产权的掌控者,掌控者是惟一的;被特许人是知识产权的实际使用者,实际使用者是若干人。特许经营体系中知识产权的主体是多元并行存在的。
      (4)知识产权客体表现出高度集合性的特点。特许经营中的知识产权是一种复合后综合性的权利束,集合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内容,而且相互作用,相互支持,相互影响。
      (5)知识产权内容的授与具有契约性特点。特许经营中被特许人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利用是以双方签订了特许经营合同为前提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义务以双方的约定为准。
      (6)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具有最大化利用的特点。特许经营是知识产权最大化利用的典范。通过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可以将其注册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进行最大化利用,使这些无形资产得以发挥其最大效用。
      (7)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加大。基于知识产权在特许经营中的外部性、最大化利用等特点,必然造成特许经营中知识产权保护难度大的结果。在特许经营体系中,被特许人数量众多,都基于授权享有对特许人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而且基于特许经营的名望和庞大体系,也容易引发侵权问题,增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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