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5日
张某,女,46 岁,某公司勤杂人员。2005年12月30 日,张某在该公司财务室做保洁, :见财务室的柜子未锁,周围也没有他人,于是从柜子里取出一张空白支票,加盖了单位印章 并放入了自己口袋里。2006 年1 月,张某填写了支票,到银行以支付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 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管某的名字,骗取公司款49833元。张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为什么?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张某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窃取空白支票,并加盖印章,填好支票,然后到银行兑现该支票和行为,虽然似乎符合金融票据诈骗罪的特征,但由于她对空白票据的占有是通过盗窃获得的,所以更符合盗窃罪的特征,构成了盗窃罪。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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