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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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甲为讨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3日

将债务人乙关在地窖中长达四天四夜,因地窖内通风不畅,致使乙大脑缺氧死亡。对于甲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解析:《刑法》第238 条第二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不再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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