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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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简述一般自首概念和构成条件。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2日

        答: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亦称准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所谓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犯罪,并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并最终接受国家的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1)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这是对自动投案的时间限定。
       (2)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而自动归案。这是认定自动投案是否成立的关键条件。
       (3)必须向有关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实施了特定犯罪。
       (4)必须自愿置于有关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等待迸一步交代犯罪事实,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此为自动投案的基本构成要素.也是自首成立的其他条件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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