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男女的继承有何不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23日
《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又在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等条文中,对妇女作为代位继承人、丧偶儿媳、夫妻财产、寡妇带产改嫁等方面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深入贯彻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具体地,订立口头遗嘱时的程序是:
1.遗嘱人当着两个以上可以当见证人的人,口述遗嘱内容。
2.由见证人中的一个人作记录。但不必向代书遗嘱一样向遗嘱人宣读、讲解;如无法作记录,则以见证人的记忆为准。
3.见证人必须记录口头遗嘱的年、月、日、时及地点;如不能记录的,必须牢记。
4.如情况允许,则记录人、见证人应签名或按手印。
应注意的是,口头遗嘱由于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较难判断,则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使用,如遗嘱人病危、临终前等。问题59:什么情况下订立的口头遗嘱有效?
广州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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