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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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当事人撤除现场后应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9日

  按照《通告》规定,事故当事人应奖事故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必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这些措施是确保事故车辆人员的交通安全,防止事故损害进一步扩大和发生二次碰撞事故的有效措施。其中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在告诉公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服务区、紧急停车带或者硬路肩上。在路肩上停车时要注意须在行驶方向后方100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迅速转移至右侧路肩上或者紧急停车带内,不准在车行道内逗留;
2、在城市快速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辅路的非机动车道内;
3、在其他道路上,要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或者人行道上;
4、没有满足前三种情形的停车条件的,可将事故车辆移至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事故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将事故车辆移至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采取安全措施。如果因为未采取安全措施或者人员在车行道内停留,造成二次事故发生的,当事人对二次事故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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