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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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登记人是否还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9日

     查明机动车登记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登记人是否还应对道路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意见:不承担连带责任。
        理由:按《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登记不是物权生效的要件,即登记与否不是判断机动车所有权取得的标志。当机动车登记人成为挂名,车辆完全由实际所有人支配时,按照“二元控制理论”,车辆登记人没有任何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不应成为民事赔偿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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