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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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现在的《通告》与原两个通告的有什么区别?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8日

        一是删除了原两个通告中非机动车和行人因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内容。修改后的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且机动车一方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的处理原则。
        二是取消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前置程序,赋予了当事人对调解机关有更多的选择权利。只有当事人双方共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调解;当事人如不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是将《关于快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的通告》与《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通告》合并,扩大了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交通事故的范围。《机动车驾驶员自行快速解决交通事故的通告》规定的29种情形,而修改后的通告已扩大为33种情形,同时对于有本通告未列举的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对损害赔偿进行自行协商处理。修改后的通告规定,对无驾驶资格驾车的、酒后驾车的、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三种情况,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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