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被拆迁房屋在拆迁前已实际发生变更,如何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2日
答: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因业主死亡而发生继承或买卖、赠送、析产等并经公证或法院裁决,但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的,若涉及买卖、赠送、按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补交契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若涉及继承、析产、按实际发生行为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电话: 13322804716
13322804716
133228047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