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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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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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员无证驾车惹祸端 收货工人被撞致多处伤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1年02月01日

        天津北方网讯:某电子公司送货员姜某跟车前往某电器厂,其擅自无证驾驶货车时发生事故,撞伤附近工人小陈导致脾肾切除、肋骨骨折等伤残。北辰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姜某和某电子公司连带担责赔偿80%,某电器厂因管理漏洞赔偿20%。

  某电子公司指派员工姜某前往某电器厂送货。姜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经同行的车主老赵及驾驶员小刘允许的情况下,擅自无证驾驶所乘坐的轻型普通货车(事故后经检验制动不合格)。因采取措施不当,其车前部撞在事故地点处摆放的台车上。台车又撞在厂房北侧电梯间门前站立的工人小陈身上,造成小陈严重受伤送医院抢救。

  该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姜某负全部责任。经鉴定,小陈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符合八级伤残,左肾切除符合八级伤残,多处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后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小陈将某电子公司、姜某和某电器厂一并告上法庭。

  被告某电子公司辩称,姜某只是送货工,并非司机。姜某是在休息时无证驾车造成事故。肇事车系老赵所有,公司租赁该车,小刘是老赵的司机,原告损失应由姜某承担。事后公司积极参与处理并垫付部分住院费,因此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姜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某电器厂辩称,厂区台车不存在安全隐患,该厂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同意原告诉请。

  北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姜某系某电子公司员工,姜某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依法由其雇主承担80%的赔偿责任;姜某擅自无证驾驶货车造成原告受伤,对事故产生的损害后果存在重大过失,故姜某与其雇主对原告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姜某追偿。被告电器厂虽制定“车辆进出管理规定”,但对进出车辆装卸后的停放及台车摆放秩序存在管理漏洞,管理职责未尽到位,故依法应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伤残程度综合考虑为2万元。

  一审判决,某电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万余元的80%,即19.2万余元;扣除已垫付5万余元,实际再赔偿14万余元。某电器厂赔偿原告24万余元的20%,即4.8万余元。姜某与某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留某电子公司对姜某追偿赔偿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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