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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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细节 走向成功

作者:佚名 来源: 互联网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5日

作为一个执业多年的“老”律师,我深深体会到一个案件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对案件细节的把握,此所谓细节决定成败!要成为一名优秀律师,必须关注细节。

  一、一字值“万”金

  如果说有这样一张借条,上面写着:“张三还欠款100万”,如何举证?若仅从字面理解,由于中文的多义性而无法断定,不同的理解其结果会差之百万。文字中的细节问题,在案件中会常常遇到。几年前我代理的一个案件,由于一二审法院对“不足部分”的理解完全不同而作出两个截然相反的判决,一审法院认为“不足部分”仅指利息,不包括已经用其他债权冲抵的本金部分,而利息部分由于在协议签订时就已经确定,因而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故而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认为“不足部分”是指本金加利息,而以其他债权抵债的本金部分由于没有实际执行到位,因此,也属于“不足部分”,而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故而判决支持一审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其实,在本人代理的女大学生吴某被杀而其家属状告出租车车主民事赔偿案中也同样遇到一个并不起眼的文字表述??“内在联系”,而这四个字的理解恰恰决定了作为雇主的车主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代理人予以高度关注并收集了几乎所有权威的解释资料,省高院判决书对此予以充分论述,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中的细节

  合同谈判与签订涉及许多技巧,要注意场合、参加人员、时间、文本、印章等方方面面,任何一个疏忽都会酿成大祸。我遇到过两起非常相似的案件,谈判的地点一个在酒桌上,一个在咖啡吧,彼此都是“朋友”,相互都很“热情”,再加上周围环境的熏陶,彼此变得特别“随和”,于是“有心一方”让“无心一方”先盖章,“无心一方”碍于情面答应了,于是先盖章并交由对方。于是,两个案件有了惊人相似之处:在签约后一直无法拿到对方盖章的合同,直到收到从法院寄来的传票,到了法院,在证据交换时才生平第一次见到自己亲自盖章的合同书,此时的合同早已面目全非!两份合同都被添加了管辖条款(当然是在添加方所在地法院管辖),都被课以新的义务,而原本双方的“美好感情”早已烟消云散了。我还接到过一个咨询的案件,说四家单位共同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两家分别出资70万元,另两家分别出资35万元。突然有一天A公司收到一张传票,原告要求A公司在注册资本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A公司觉得天大的冤枉,因为它已经实实在在出资35万元,而且章程中明确记载。可是到了法庭,原告出具了另两个公司的章程,上面都写着A公司出资70万元!A公司也拿出A、B公司保留的两份章程,上面都明明写着A公司出资35万元。法官也没法确定,于是提议以工商登记的章程为准,双方同意。可意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工商登记的章程上也写着A公司出资70万元!法院当然采纳出资70万元的观点,认定A公司尚缺35万元出资,应承担民事责任。A公司的老总终于想起来,整个章程的起草装订以及工商登记办理都是C、D公司操作的,而且我们注意到厚厚的章程没有加盖骑缝章,正是这个小小的疏忽让另两家公司在经办登记时得以顺利地偷梁换柱。

  三、合同内容表述中的细节

  合同内容一旦商定在当事人之间便如同法律,双方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用词用语千万不可轻视。我曾在帮顾问单位修改一份收购汽车四S店的股权转让合同,将“定金”改成“订金”,将“确定”改成“商定”,想不到,收购不成,双方对簿公堂。我作为受让方的代理人出庭诉讼,结果,我方凭借“订”字挽回了600万元的定金,凭借“商”字免除了因价格协商不成而构成违约的责任。本案的胜诉,以至于对方公司提出让我做他的顾问以及担任他其他案件的代理人。记得1994年在深圳为福田保税区起草《福田保税区土地管理办法》时,大家为“土地使用权人”中的“权”字而面红耳赤。在分期付款的条款表述中,为了不至于债务人延期还款时,债权人只得分期分批追诉的尴尬,协议最后还不忘加上一句类似“一笔逾期全部到期”的表述。

  四、法庭上的细节

  我们知道,法庭是个非常“讲规矩”的地方。如香港法庭审理案件时,进出法庭的人员要鞠躬,中途退出也要鞠躬,以表明此地的不同,体现它的威严。大陆法庭也开始穿法袍、敲法槌,也同样蕴含此意。然而,不协调的景象总能见到,例如,某地法官用短信给我方增加举证责任,我也偶尔遇到庭审人员将鞋子脱下、“陪审”睡着了、庭上响起了“嘹亮”的手机声……作为法律职业人员的律师首先要求自己职业化,而这种职业化恰恰需要从细节处完善。例如,几年前,一个律师代理一个亲戚的案件,开庭前大家还在热烈讨论、分析,到开庭前20分钟突然想起时间不多,匆忙下楼搭车,可偏偏搭不到出租车,赶到法庭迟到了10分钟。该案由于双方调解不成,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该亲戚对此结果不满,而且找到一个关键原因:律师迟到,让法官生气,一气之下,法官判决败诉。以至于周围许多人都认为“的确如此”。我在香港培训时,一位香港律师告诉我一个律师迟到的故事:由于律师开庭迟到,香港高等法院陈爵法官为此少判对方承担律师费。法庭的规矩很多,有些是明定的,有些是靠自己意会的。例如,律师开庭时的行为举止,虽然不会为此而决定案件胜败,但会给当事人引起些许误会。有的律师发言时无意之中托起腮帮、有的律师发言时两只手放在桌下、有的律师用“荒谬可笑”、“无稽之谈”来反驳同行……我自己有个体会,开庭时千万不要到处找材料,不停地翻卷宗,这会让你的当事人觉得你连案件材料都找不到,看来你对案子的确不熟悉。即便要翻找材料也要注意动作,不要急匆匆,而要放慢速度,从容不迫。当然,开庭时忘了空白纸、忘了带笔等等都让当事人觉得你是个毛手毛脚的粗心律师。

  结语

  我所说的也是我正在追求的。让我们关注细节,衷心祝愿大家早日成为优秀的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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