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的法官被判刑,人民看到了国家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希望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04日
2018年2月9日,前法官,原辽源中院民三庭庭长王成忠被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消息一出立马牵动了全国法官乃至整个司法界的神经,也让全国人民通过该案的处理看到了政府对惩治司法腐败的决心和希望,因为这么多年来,许多比这严重的多的冤假错案被平反后,鲜有听说法官被追责的,更不用说被判刑,对此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王成忠被追责,这反应了一个信号---国家严惩司法腐败的信号。
据检察机关的指控:在(2017)吉04民终426号合同纠纷的二审中,存在案外人有可能利用涉案合同进行欺诈活动、案件审判中存在院领导及同事过问、涉案合同存在60万元价款与600万元两份不同合同、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涉案合同价值不到200万,二审判决却采信600万元价款、二审法院没有依职权委托鉴定、依职权调查取证等等诸多问题,王成忠构成枉法裁判,应当依法追责。
王成忠在法庭上辩称: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人提供证据。如果没有提供新证据的,依法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二审中,上诉人主张价值六十万,除了提供了一份自己鉴定的报告外,双方并没有任何证据。他并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去进行鉴定,而是自行委托的,这个不合法的,当然也就认定为不是新证据,他也就没有证明力。二、从常理上讲,买的没有卖的精,上诉人主张的40、50块钱一亩的价格不太符合常理。三、虽然上诉人提交的自行委托的鉴定意见没有证明力,但说明上诉人是认可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虽然不到200万(编者注:鉴定为1872615元),远远高于60万元的价格,法院采用60万元更不合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成忠身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徇私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故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侵犯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秩序,其行为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应当以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成忠系初犯、偶犯,在侦查阶段其书写了“悔过书”及供认了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综上情节本应对其从宽、从轻处罚,但其当庭翻供,且翻供的内容与事实不符,翻供的理由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及本人尚未悔悟其枉法行为在社会上已造成极坏影响,故对其酌情处罚。综合被告人王成忠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案宣判后,王成忠不服,提起上诉。
附: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