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李丽娟涉嫌放火罪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7日
来源:杭州日报
今年1月1日凌晨2点半许,杭州友成机工有限公司突发大火。在扑救过程中,消防官兵尹进良、陈伟、尹智慧不幸英勇殉职。火灾过后,公安、消防等多部门展开联合调查。已确认系一起人为纵火案件,犯罪嫌疑人李丽娟(女,48岁,公司仓库保管员),很快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1月15日,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放火罪对萧山“1•1”纵火案犯罪嫌疑人李丽娟依法批准逮捕。
广州放火罪知名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根据相关新闻报道来看,犯罪嫌疑人李丽娟在“1•1”纵火案中,实施了故意纵火的行为,并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 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放火罪。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她将面临至少10年以上的徒刑,最重可能判处死刑。
附放火罪相关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