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碾压,论罪当死!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5日
“撞伤人后再二次碾压把人撞死”一再发生,舆论也在反思司机为什么会实施二次碾压。许多人认为,是法律对撞伤和撞死不合理的赔偿规定导致了人性的扭曲,导致了极端反道德行为。
一个广为流传的“计算”是:根据我国现行的人身伤害赔偿制度,撞死一个人最多赔偿三四十万元,可撞伤一个人则可能赔偿上百万元———把一个人撞成重伤较之于直接撞死,肇事者要面对更多的纠缠、付出更高的代价。
动辄把人的恶行归咎于制度,动辄为一种恶行寻找制度借口,这是一种病态的舆论倾向,这种貌似理性的舆论倾向,完全有可能进一步强化“撞伤不如撞死”这种极端错误的法律幻觉。
广州律师黄利红认为撞伤人是交通事故,属于民事责任,即使致人死亡也只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处罚不重。而二次碾压则是故意犯罪,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是故意杀人罪,性质极其恶劣,最重可判死刑。黄律师认为,二次碾压属于刑事犯罪,应受到法律严惩,要使无量肇事司机认识到,这样的代价无法用金钱衡量。他建议,应加大打击力度,对二次碾压行为加以严惩,起到法律威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