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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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第一人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9月12日

广州律师

新闻快读

  一场惨烈的车祸,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醉酒驾车导致5死4伤的张明宝,最终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暂时“平息”了持续半个多月的争论,也让此案成为治理酒驾现象的一个拐点。

  业内专家和司法界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的定性“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理论”,但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可能存在着差别。对于这一问题,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者由最高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刚刚走出梅雨季节旋即进入高温天气,古城南京犹如一个巨大的蒸笼。

  关于一场惨烈车祸的争论,更让居住在这里的人们增添了几分焦灼。

  虽然,几天前,检察机关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江苏南京“6·30”特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张明宝批准逮捕的决定,暂时“平息”了持续半个多月的“张明宝的行为该如何定性”的争议,但由此事件引发的讨论仍在向深层发展。

  记者近日就此罪名的有关问题遍访了相关专业人士,他们均表达了支持检察机关的态度。还有法律界人士向记者表示,希望此案成为痛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

  国内首起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逮捕醉驾者

  来自办案机关的消息显示:6月30日晚8时许,肇事司机张明宝酒后驾驶轿车,在江宁区岔路口金盛路附近沿途撞倒9名路人,撞坏6辆路边停放的轿车,事故造成3人当场身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张明宝当场被警方抓获后,经抽血化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381.5mg/100ml,远远超过80mg/100ml的醉酒驾驶标准,属严重醉酒驾驶。

  据了解,在张明宝被警方带走后的第二天,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局即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其刑事拘留。随后,社会各界围绕张明宝醉酒驾车导致多人死伤的行为,究竟是涉嫌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7月5日,江苏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鲁民等9名律师向社会发出联合公开信称,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酒后驾车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

  7月8日,江宁区公安局正式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同时,江苏省检察院、南京市和江宁区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案件的定性进行了多次研讨。7月15日,在法律规定的最后一天,江宁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张明宝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的解释是,“犯罪嫌疑人张明宝醉酒驾车,对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持放任的间接故意,并造成5死4伤极其严重后果的发生,因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悉,此案是因醉酒驾驶引发交通事故后,检察机关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批准逮捕的首起案例。

  另据了解,半个多月以来,江苏省掀起了一场查禁酒后驾车的集中整治风暴。“每天查出的酒后驾驶行为都在减少,尤其是醉酒驾驶行为,呈大幅下降态势。这说明,此案引起的社会震动,真正开始深入人心了。”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宣传处负责人路宁认为。

  呼声高涨

  办案部门感受“前所未有”压力

  南京“6·30”事件引发了一系列连锁反应。半个多月来,国内主流新闻媒体、网站,南京当地的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几乎每天都在发布各种报道,其中包括大量对张明宝涉嫌罪名的争论。这种现象一度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于“媒体审判”的担忧。

  “无论是公安部门还是检察机关,都感受到了媒体报道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压力。”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人员坦陈。

  “交通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的案例有很多,为何这起案件受到如此大的社会关注?一方面是因为此次事故中的一名死者是孕妇,腹中的胎儿经抢救未能挽救生命,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同情;另一方面,也是更为重要的原因———越来越多的‘醉酒驾车’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根治,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法律制裁手段缺失的疑问。”一位法律界人士分析说,各种因素最终促成此案成为全社会痛治酒后驾车现象的一个拐点。

  “虽然网络上出现了一些‘要对张明宝判处死刑’等过激言论,但总的舆论导向是,希望法律能够对酒后驾驶、特别是醉酒驾驶这种不顾公共安全的行为,给予有效惩治。从这一点来说,在此次事件中反映出来的民意,是应该受到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重点关注的。”这位人士说。

  而相关部门对于记者的采访,也的确显得尤为谨慎。南京当地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公安、检察机关人士均向记者表示,案件没有最后判决,不能就该案做过多评论,也不便发表个人看法。

 

    如何平息争论

  呼吁统一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

  就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差别,记者采访了一些长期从事刑事案件审理、辩护以及研究的业内专家。采访前,他们都表示,由于没有看到案件卷宗,也没有案件证据的一手资料,只能从现象上作一些专业的分析。

  “国外法律对于酒后驾车,大多是从涉嫌刑事犯罪的角度来考虑的。但在国内,由于酒后驾车已经成为一个较为普遍的违法行为,加上法不责众的心态,导致酒后驾车成为了一个社会问题。”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张捷认为,交通肇事往往是突发性的,是明显的过失犯罪;而醉酒后驾驶,有放任危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遭受严重损失的“预见性”,在这一点上,其过失犯罪的性质和普通交通肇事有明显的区别。

  在张明宝事件之前,浙江省杭州市发生的“5·7”飚车案也曾引起类似的讨论,但检察机关最终还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诉。有人认为,从危害结果上看,张明宝肇事案和杭州案件存在着差异,但从法理上看,飙车和酒驾行为本身,都不能看作是一般性的交通肇事行为。

  张捷的看法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飙车、醉酒驾驶属于‘其他危险方法’,这尚需法官进行自由裁量,但综合因素考虑,这些行为潜在的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等过失犯罪的危害程度有着‘等量性’”。

  张捷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之间的确可能存在着差别。对于这一问题,只能期待通过上位法的修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以案例指导的形式,统一各地对类似行为的法律适用,以免造成社会的争议。

  具体到张明宝案件,张捷认为,从张明宝犯罪时所处的闹市区环境来看,张明宝的行为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已经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目前的定性“符合罪行相适应的刑罚理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挂职于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的李立众也认为,无论是犯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张明宝的行为都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立众分析说,本案案发时,金盛路人流量很大,张明宝在醉酒之后,竟然开车高速行驶(所驾车辆安全气囊打开前一秒的车速为每小时91.7公里),在直线距离355.2米的范围内,造成了5死4伤、撞坏6辆路边停放轿车的严重后果,张明宝的行为与放火、决水、爆炸等行为的危险性相当,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在主观上,张明宝在开车前已经喝了1斤左右的白酒和1瓶啤酒,上车后“透过玻璃往外看,人和物体都很模糊”,此时他已认识到直接开车会有危险、可能会撞到不特定行人,但却不采取任何可以有效避免危险发生的措施,即盲目地发动汽车行进。车子没开多远,张明宝感觉到车子右边碰到一个东西时,不停车采取措施救助被撞行人而是继续行进,此时可以认定,张明宝已经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但他却在放任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

  “头脑已经被酒精麻痹了,作不了主了”的辩解,不能表明张明宝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李立众解释说,头脑能否作主与张明宝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与后果是否有认识不是一回事。只要张明宝认识到自己危害了公共安全并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时,无论其醉酒的程度如何,也不论其出于什么动机,都应认定张明宝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但李立众同时表示,与那些蓄意驾车冲撞人群、报复社会的被告人不同,张明宝是在严重醉酒的状态下连续撞倒多人,并且张明宝事后表示悔罪,愿意对死者家属进行经济补偿,因此,在是否要对其判处死刑这一问题上,应当特别慎重。

  “最后的结果还有待法院判决,但围绕飙车、酒驾等行为的法律完善问题,是值得有关部门关注和重视的。”李立众说。

  据介绍,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酒驾行为的惩处力度明显偏弱。为此,李立众建议,将飙车、醉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纳入刑法惩罚,以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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