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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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非法搜查案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8月17日

        从刑事诉讼行为理论来看,黄某的辩护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评析]
 
狭义上来讲,侦查行为不属于刑事诉讼行为。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是一个独立的阶段,因而从广义上说,侦查行为也属于诉讼行为。一种行为是否是属于正当的诉讼行为,必须符合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诉讼的主体、内容、方式等方面的要求。从我国法律有关规定来看,搜查行为是侦查行为的一种,只有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机关的侦查人员才以行使。同时,除紧急情况外,侦查人员在执行搜查任务时,应当持有搜查证并由两名以上的搜查人员进行。搜查情况要制成笔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被搜查人及其家属签名或盖章。
黄某在得知手表丢失后,未经领导批准,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对张家进行了搜查,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是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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