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07日
妨害公务罪与非罪的界限如何划分,广州妨害公务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认定妨害公务罪应当划定以下界限:
1、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抵制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界限。
极少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假公济私,滥用职权,违法乱纪,损害群众的利益,引起公愤,群众对之进行抵制、斗争是应当支持、引导的,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2、划清妨害公务罪与人民群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对政策不理解或者态度生硬而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争吵、围攻顶撞、纠缠行为的界限。
群众围攻、顶撞国家工作人员,通常是由于群众对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宣布的某项政策、决定、措施不理解,有意见,向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质问,要求说明、解释、答复、由于情绪偏激、态度不冷静、方法不得当而形成的村国家工作人员的围攻、顶撞行为。在围攻、顶撞过程中,常伴有威胁性语言和类似暴力的推擦、拉扯行为,在客观上妨害了公务,但其主观上没有妨害公务的故意,所以也不构成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