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指出入户盗窃未盗得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3日
“入户盗窃”应当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行为。认定“入户盗窃”,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入户盗窃”的“户”的范围。 “入户盗窃”的“户”是指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院落、以家庭生活租用的房屋、牧民的帐篷以及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等。集生活、经营于一体的处所,在经营时间内一般不视为“户”。这里的“户”在特征上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
二是行为人“入户”的目的。应当注意“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广州盗窃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列入刑法条文,并取消了次数限制,这意味着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就构成盗窃罪,而入户盗窃的次数则应当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修正案(八)之所以取消入户盗窃的次数限制,是因为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安宁权,且极易转化为入室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社会危害性明显大于一般盗窃。黄律师还强调,刑法修正案(八)仅是将“入户盗窃”与“数额较大”并列,当行为人所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时,“入户盗窃”行为应当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