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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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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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行政诉讼律师|行政上诉状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广州行政诉讼律师:13322804716,黄律师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揭X景,男,50岁,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鹭鸶港乡箭口村3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X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东X市X城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XXX,局长。

上诉人不服广东省东X市第二人民法院(2012)东二行初字第11号行政判决,特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重新改判,确认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殴打上诉人的行为违法。

二、判决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人民币134760.15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0万元,共计534760.15元。

三、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有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无视客观事实,以虚假事实做基础,作出错误的判决。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殴打,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完全与客观事实不符。201121日周X对上诉人所做的《询问笔录》、2011222日由刘X球对上诉人所做的《询问笔录》足以证明上诉人2011131日被被上诉人属下的XX派出所的人殴打致轻伤。除了上述笔录证实上诉人被XX派出所的民警以及治安员打伤,201121日东X南城医院、201127日东X市X街医院、2011216日东X市人民医院的拍片检查、2011131日派出所给上诉人拍的照片也充分地证明了上诉人被被上诉人打伤的事实。

二、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表现之一是驳回上诉人要求对笔迹和指纹进行鉴定的申请,严重偏袒被上诉人。被上诉人为了掩盖其属下的XX派出所打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故意捏造和炮制上诉人在X街下汴村菜市场被三名陌生男子殴打的虚假事实。除了找人做假证外,为了使编造的事实更圆满,被上诉人还炮制了2011218日的XX派出所《受理报警登记表》2011218日XX派出所所作的《询问笔录》、东X市公安局的《送达回证》、东X市公安局《鉴定结论通知书》,上述文件的签名和指模均是被上诉人找人冒签,以达到瞒天过海,推卸打人责任之目的。上诉人为了戳穿被上诉人的行为,特向一审法院申请对上述文件的签名和指纹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法院荒唐地认为上述文件的签名和指模的真假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不予准许鉴定。一审法院的这一不仅严重违反了证据举证规则,而且严重阻碍了本案事实真相的查明,为错误裁判作铺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有关书面材料上的冒充上诉人揭X景的签名、冒充上诉人揭X景打指模,上诉人有权利要求进行鉴定,通过鉴定才能揭示被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揭示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的违法事实,揭示被上诉人为了推卸责任而炮制虚假证据,这怎么能说与本案的诉讼请求没有关联性那?!因此上诉人希望二审法院能够秉公办案,对上述材料指定权威的非东X市的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表现之二是一审法院送给上诉人的2012423日制作的不予准许对签名指印进行鉴定的(2012)东二法行初字第11号《通知书》,是与一审行政判决书于201257日同时送达的,这种行为剥夺了上诉人对该通知书提出意见和异议的权利。

三、一审法院采信虚假证据,作出错误的判决。

根据一审庭审调查和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属下的XX派出所里面遭到殴打,而不是在X街下汴村菜市场被其他人殴打。

谢X琼是与上诉人因买猪肉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她在2011131 日、24日的询问笔录均证实,他们发生争执时,没有人殴打上诉人,这个询问笔录是在第一时间,没有受到被上诉人的指使作假的情况下做出的,所以应当是真是可信的。

谢X月也是X街下汴村菜市场的的档主,重要的目击证人,她在2011131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里面也证实,在下汴村菜市场没有看到人殴打上诉人。

四、一审法院刻意袒护被上诉人,对该调取的监控录像寻找借口不予以调取。判决书所谓录像保存一个月,一个月后将予以格式化的说辞很显然是站不住脚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纠纷是上诉人在派出所里面被打后第一时间发生的,被上诉人属下XX派出所作为厉害关系人,如果没有殴打上诉人,作为一个执法人员,知法懂法,怎么可能会不对监控录像进行证据保全那?之所以不敢提供监控录像,是因为录像最真实、最客观、最全面地反映了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对上诉人进行殴打的违法犯罪事实。《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被告持有证据对原告有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五、一审法院违反了司法推定的规则。被上诉人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诉讼的最后结果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在其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本应当采信对其不利的证据,作出对其主张不利方面的推定,但一审法院恰恰相反,一审法院违反司法推定的规则,并没有作出公正合理的推定。

六、上诉人被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殴打致轻伤,依法应当赔偿上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住宿费、交通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

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法律的尊严,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错误判决,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此致

东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揭X景

            二审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2012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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