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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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利用同性恋设置陷阱入户抢劫案--无罪辩护的成功案例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05日

       案情介绍

       被告人温x林,男,198337日出生于江西省石城县,身份证号码不详,汉族,无业,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家住江西省石城县琴江镇温坊村。2004527因涉嫌抢劫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04630因涉嫌抢劫罪经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于20041110依法移送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41222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051515对本案进行审理。被告人温x林的辩护人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出庭为被告人温x林辩护。

       主要事实

2004526,被告人温x林租住本市天河区石牌村塘边大街四巷19号的出租屋,并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在逃)预谋在该处进行抢劫,后被告人温x林通过"广同网"(一些男同性恋上的网www.gztz.org)上网聊天的方式认识事生廖某某,在聊天时廖某某提出与被告人温x林搞同性恋,后双万约定到石牌总统大酒店门口处见面,之后,被告人温x林将事主廖某某带到其租住的出租屋里面搞同性恋,两人正在搞同性恋的时候温x林的同伙冲进房间里对事主廖某某实施抢劫,用刀将事主廖某某砍伤,并将事主的摩托罗拉C330移动电话(价值人民币550)和人民币1800元抢走,得手后他们立刻逃离现场,被告人温x林被事主和群众当场抓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主要有:证人证言,涉案的赃物,法医鉴定,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结果
在法庭辩论过程中,辩护人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提出了“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意见,庭审之后,合议庭成员以及公诉人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有理,因此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并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公案机关最终对该案作撤消处理,被告人温x林被无罪释放。
附: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温X林的辩护人,现依法出庭为其辩护,辩护人在庭前多次会见过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口供证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在其口供中一直否认自己参与抢劫,坚持自己也是受害人,遭到他人抢劫,同时自己的财物一样被人抢走(参见被告人的口供)。因此被告人主观上并无抢劫故意,客观上也无实施抢劫行为,所以被告人不构成抢劫罪。
二、公诉人在庭上所出示的其他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抢劫。
首先、被害人的陈述不可信。作为本案中的唯一的直接证据即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我们发现存在多处疑点,无法证明被告人参与抢劫:被害人廖X生在他的讯问笔录中的第2页说有2名男子冲进房里来,把他和被告人的裤子和内裤脱下来扔到洗手间,在讯问笔录的最后一页又说成是被告人和他见面后不久,被告就脱了他的裤子想和他亲热,很显然,从上述两处“脱裤子”的细节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被害人的陈述是有问题的,是相互矛盾的,造成这种矛盾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种是被害人故意撒谎,一种是被害人在认知能力方面出了问题,但不论是何种情况,均说明被害人的陈述不能采信;破绽二是,被害人在其陈述的第3页第二段提到他对抢劫犯说,你们是一伙的,他们三个都承认了。显然上述陈述不合常理,因为B男子那时已离开现场拿着被害人的银行卡去柜员机上取钱,怎么可能有三个人都承认。另外被告人和被害人嘴都被封口胶封住了,怎么可能说话。假设被告人真的承认和那两个抢劫犯是同伙,在所谓的“真实的身份”被暴露的情况下,那他完全可解除伪装,把捆绑在双脚的绳子解开,和同案一起对付被害人。三个人对付被害人不是更容易吗?另外被告人假如和抢劫犯是一伙的,被告人为什么又要去暴露自己的身份,给自己增加危险。破绽之三是,被害人说被告人和抢劫犯用方言说要逃跑,被告人和抢劫犯假如真的用方言说要逃跑,被害人怎么可能听懂呢?因为被告人所在的地方的方言属于赣方言,发音极其复杂,外地人根本不可能听懂,被害人廖X生是安徽人,作为外省人他怎么可能听懂。被害人廖X生上述说辞的矛盾和疑点公诉人并未排除,在这种情况下,很显然公诉人对本案的举证达不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其次、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可以看出证人池X基等证人并没有看到抢劫过程,只是看到了抢劫结束后被告人和被害人二人在推搡,只是听到被害人说被告人伙同他人对其实施了抢劫,所以证人的证言属于传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参与了抢劫,能否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要看被害人所言是否属实。如果作为传来证据的出处的原始证据是虚假的话,那么很显然传来证据自然也就考不住,而我们通过上述分析,发现被害人存在说谎的嫌疑,所以作为来自被害人处的证人证言自然不可采信。
第三、被害人廖X生提供的虚假电话和虚假地址进一步证明其陈述不可信。因为被害人廖X生的陈述在本案中是关键证据,其真假与否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了查明本案事实,本辩护人曾向法院申请被害人廖X生出庭作证,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被害人廖X生在询问笔录上提供的全是虚假的电话和地址,导致法院无法找到他本人,他提供虚假的电话和地址的这一行为本身也足以说明他这个人言行不可信。基于被害人陈述存在诸多疑点,其本人又未到庭接受法庭质证,建议法庭对“被害人的陈述”不予采信,并判决被告人温X林无罪。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www.huanglihong.com
                                                  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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