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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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目失明的飞人----广州刑事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例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双目失明的“飞人”
黄利红
被告人林X锦因被害人董X军欠钱不还,与对方发生拉扯,伤及被害人的左眼,经法医鉴定为重伤,即左眼完全失明。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林X锦有期徒刑5年。林不服上诉,广州刑事律师黄利红在接受林X锦的二审的委托后,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后,终于发现一个惊人的秘密:被害人董X军六年前受伤致右眼失明,现在左眼又不能看东西,为何还能在公路上骑摩托车飞奔,好一个双目失明的“飞人”!是一审判决有问题,还是被害人有特异功能,这一切都有待上级法院来揭示谜底。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上诉人林X锦的二审辩护人,本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是完全错误的,理由如下:
1、一审法院的判决书表明法官责任心不强。一审判决书有些地方将谁是被告人谁是被害人都搞错了(见判决书第三页,证据8),一审法官这样的马虎了事、不负责任?!又怎能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2、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剥夺被告人及其一审辩护人的举证权利。
一审被告人林X锦的辩护人在法庭调查阶段曾向法庭出示两份证据,一份是2006年9月16日,林X锦的家属把董X军在赌博场所活动的情况用手机拍成四张照片;另一份是用摄像机拍摄的董X军在赌博场所活动的情况。上述两份证据均证明被害人的左眼能看清东西,并未失明。但是在法庭上公诉人认为没有质证必要,因此法庭就没有对上述两份证据进行质证。这种情况严重地违背了刑事诉讼程序,剥夺了当事人的质证的权利,从最终意义上说,就是剥夺了当事人的辩护的权利。
3、一审辩护人收集的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是无罪的。
一审辩护人收集了三份证据,三份证据均足以证明被害人的左眼并未失明。第一份是2006年9月16日,林X锦的家属用手机拍摄董X军在赌博场所活动四张照片;第二份是用摄像机拍摄的董X军9月份在赌博场所活动的情况。第三分是2006年9月23日,董X军给债权人钟艺亲笔书写的一份还款《协议书》。
董X军六年前受伤致右眼失明。如果董X军的左眼是重伤即该眼睛也失明的话,那么他应当什么东西都看不见才对。然而,董X军在双眼失明的情况下,竟然能够到赌场参与赌博,给赌场看场,能够书写整齐划一的《还款协议书》,能够骑摩托车上街,能够到处游逛,这像双目失明的人吗?
4、二审的辩护人收集的证据进一步证明被害人的眼睛能看得见东西,并非双目失明。
2006年10月19日中午,上诉人的二审辩护人黄利红、林新武向证人钟X进行调查。调查得知:2005年7月1日董X军向钟X借了15000元人民币,一直未还。为此钟X于2006年9月23晚上打电话给董X军,要求董X军还钱。董X军当即写了一张还款的《协议书》。《协议书》的格式非常工整,无论是字间距离、两端对齐还是行与行之间的距离都很规范。这就证明被害人的眼睛并未完全上丧失视力。该事实可参见《调查记录》。
5、法医鉴定存在诸多疑点。
一是XX县人民医院的病历资料及其结论虚假可能性极大。
被害人董X军的眼睛受伤后为什么不就近接受治疗,也不到一些大医院接受治疗,而是跑到大老远的外省广西一家普通的小医院----XX县人民医院去治疗,这不是很奇怪的吗?更奇怪的是XX县人民医院在没有鉴定资格,违背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就迫不及待的作出“董X军所受之伤属于重伤”的法医学结论,这意味着什么!按照刑事案件的法医鉴定程序,凡公、检、法、司、交通等系统需要鉴定的案件,当事人必须持办案单位的“法医鉴定委托书”到有法医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检验鉴定,法医鉴定部门不直接受理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的案件,XX县人民医院违反上述程序,能保证其法医学结论以及作为其鉴定基础的病历记载的客观性、公正性吗?是否存在医生应被害人的要求,夸大病情或者编写病历的可能?
  二是以存在问题的广西XX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和诊断结论为基础而作出的《广东省HZ市公安局活体检验报告书》和《广东省MM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难以确保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
任何的一份法医鉴定的作出都离不开最初的医院的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都需要通过这些原始的记载来了解伤者的病情。所以医院的这些原始的病历在法医鉴定当中的作用是非常大的。但是一旦这些原始的病历有问题,那么以此作为基础的相关鉴定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尤其是本案中,广西XX县人民医院违反法定程序,超出自己的职权范围,擅自作出重伤的结论。这一情况势必给两级公安局的鉴定造成先入为主的不良影响。
三是《广东省HZ市公安局活体检验报告书》、《广东省MM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的伤情描述与XX县人民医院的住院病历的描述相矛盾。
两份鉴定书均提及被害人董X军“左眼外侧球结膜出血”;而XX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所表述的受伤部位却是左眼鼻侧内上方“9—12点”。很显然两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描述的被害人受伤部位为左眼外侧,这与XX县人民医院所描述的受伤部位为左眼内侧明显不符。在受伤部位不清楚的情况下,不知两级公安机关的重伤结论又是怎样鉴定出来的?被害人的受伤部位是左眼外侧还是左眼内侧,还是有否受伤有待进一步查明,以确定被害人到底有无受伤,伤在何处,是否为重伤。因此再次恳求二审法院对被害人董X军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公正审理此案,从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两级公安机关所作的鉴定结论违反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十九条规定,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根据该规定,对于影响器官功能的须等到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但是在本案中, 被害人的视力不稳定,还处在恢复过程中。根据XX县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的记载被害人董X军的视力是:指数/20cm,而根据《广东省MM市公安局法医学活体复核检验鉴定书》记载,被害人董X军的视力为:指数/40cm。可见被害人的视力并不稳定,被害人的视力仍处在恢复过程中。在被害人的伤情并未稳定的情况下,就匆忙做出“重伤”的结论很显然是不正确的。
6、一审判决违背了“孤证不能定罪”的原则。
“孤证不能定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所谓“孤证不能定罪”指的是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从本案证据来看,能够直接指证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即直接证据)只有被害人董X军的陈述。然而他的陈述却与上诉人的陈述相矛盾,上诉人否认用拳头打过被害人。(只有一点是另外,那就是被害人与上诉人均证明他们两人争执过程中并没有任何第三人看见被害人的眼睛是怎么受的伤。这一点更加清晰的表明本案不可能有其他的直接证据)。在这种只有单一的直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本应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然而一审法院却无视这一事实,草率的作出有罪判决,是非常错误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林x锦作出的有罪判决的依据和证据存在重大瑕疵,不具有排他性,形不成完整的证据链。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定罪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如果有罪的证据不能相互印证,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那么,人民法院就应当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刑事诉讼法》第162条),因此我作为林x锦的二审辩护人,郑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林x锦无罪,还他以清白。 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6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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