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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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法网恢恢
20043月,周X飞送妹妹去天津打工。在汽车站,民警查验身份证时,发现其乃是被公安机关网上通缉的职务侵占案的在逃人员,遂将其控制起来并立即通知发案地的广州警方,旋即周X辉被广州警方押回,并被刑事拘留。此后周的家属委托广州刑事辩护律师黄利红为其辩护,黄律师分析了案件的证据情况后,慎重地选择了无罪辩护的方案,周X辉终因证据不足被法院宣判无罪释放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受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周x飞的辩护人,本人在受理本案后,查阅了案卷材料,了解了案情,会见了被告人,刚才又认真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词,对本案有着全面的认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x飞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所以构成本罪行为人必须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在职务上主管、经手或者管理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案中,被告人周x飞受公司的指派,携带公司款项前往西郊大厦物业管理处交铺位租金,结果在西郊大厦正门被人抢劫,所携带的款项4万元全部被人抢走(见侦查人员对周X飞所做的讯问笔录)。这一事实表明被告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没有实施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的行为,所以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从本案的证据组成来看,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均由一系列的间接证据构成,没有一个证据能够证明4万元被是被被告人周x飞所侵占。在此情况下,要完全依靠间接证据认定被告人犯有被控罪行时,必须同时遵守下列的规则。
1、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案件事实的各个部分均有相应的间接证据加以证明;
2、间接证据之间、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3、依照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明体系足以对案件事实得出肯定的结论,唯一的结论,即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而从本案的每一份证据来看,其证明的结论均不具有唯一性,也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本无法证明被告人实施了职务侵占行为。下面我们来分析一下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有关证据:
1)公安局的《调查报告》,该报告证实:站前街派出所在200399日没有接到群众被抢夺4万元的报案,没有群众反映当日有抢夺4万元案件发生,也没有在案的犯罪嫌疑人供认在当日实施过抢夺4万元的案件。辩护人对上述《调查报告》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该《调查报告》并不能证明抢夺4万元的案件一定没有发生,因为没人报案、没人反映,没人供认不能跟没有发生划等号。即《调查报告》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确定性和排他性。
2)陈X平的《报案书》及证词也不能排除4万元现金被抢的可能性。
3)邓X兴的证词前后存在多处疑点,疑点之一是周x飞和邓X兴一同在西郊大厦附楼门口下车,从附楼门口到西郊大厦主楼的正门有300多米,以正常的行走速度走完这300米大约要56分钟。当周x飞走到西郊大厦正门附近时邓X兴还在西郊大厦附楼门口,还看到周x飞,这意味着邓X兴在原地逗留了五、六分钟。邓X兴为什么要在原地逗留五、六分钟,在证词里没有说明,即使是邓X兴付了的士费需要一些时间,最多也不会超过半分钟。所以说邓X兴说他在附楼门口看到周x飞已到了西郊大厦正门附近不合常理,除非是周x飞以百米冲刺的速度跑过去。但邓X兴又说周x飞是走到那儿,而非跑到那儿。疑点之二是西郊大厦正门是位于流花路和站前路交界的拐角处,邓X兴即使在原地逗留了五、六分钟,他也只能看到西郊大厦正门朝向流花路一侧即朝向他一侧的情况。邓X兴是怎么看到正门朝向站前路一侧的情况那?也就是说西郊大厦正门附近有没有人,他根本没法看清,除非他的眼神可以拐弯,或有透视功能。疑点之三是邓X兴说他是在见到周x飞走到西郊大厦正门附近时,邓X兴进到附楼,那么请问邓X兴进到附楼以后西郊大厦正门附近后来有无发生抢夺他又怎么知道那?
可见公诉机关所出示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尤其是作为本案的关键证据邓X兴的证词更是破绽百出,因此上述证据并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从这些证据并不能得出一个肯定的排他的结论,远没有达到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要求。
三、被告人缺乏作案的动机。
被告人原是公司的行政经理,年薪5万有余,在公司有很好的发展机会,且已成家,有较高的文化素养(大学毕业),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不会为区区4万元去冒身败名裂的风险。如果被告人真想侵吞公司款项,他去缴款时也不会叫上公司的同事邓X兴和他一同前往。他要是真想侵吞公司的款项,他完全可以在将款项藏匿以后马上向公安部门报案,这样别人反而不会怀疑他。如果说公司款项被周x飞侵吞的话,那么这笔款项又去了那儿,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对此均未提供任何证据来加以证明。
总之,在公司款项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建议法庭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这样才能真正体现法治精神,避免误判。以上意见,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484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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