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告错对象了----广州合同律师黄利红代理工程欠款纠纷案的成功案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5月27日
你告错对象了
邓XX因余X拖欠其工程款,而将余X的挂靠单位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告上法庭,因为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经营中负债累累,为了能够使自己的债权实现有更好的保障,邓XX又将余X也作为被告一并告上法庭。余X的代理律师黄利红指出,余X只是签约代表,其身份是单位的代理人,所以不应当作为本案的被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邓XX,另一方是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东莞市法院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驳回了邓XX的不合法的要求。
答辩状
答辩人:余X
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在被答辩人邓XX诉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余X、东莞市XX物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答辩人余X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答辩人余X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余X只不过是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签约代表人,即代理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同被答辩人签约。其签约是一种职务行为。因此答辩人余X并非承包合同的发包方,从法律上讲作为自然人的余X也无权作为承包合同的发包人,所以答辩人不应当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因而也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其实被答辩人心里也很清楚这一情况,他在诉状的事实和理由部分的第一段也提到了承包合同的施工单位是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余X代表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被答辩人签约。所以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是错误的。
二、答辩人及其所在的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并不拖欠被答辩人的人工费。被答辩人说答辩人及其所在的公司拖欠答辩人的人工费570921元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被答辩人于2004年11月1日和2005年1月23日就人工费已经和答辩人所在公司结算完毕,并经被答辩人签字确认。根据双方确认,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应付被答辩人人工费1422740.09元。而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实际支付给被答辩人的人工费为1784811元,而非被答辩人所说的1744791元。因此答辩人所在的公司实际多付了362070.91元给被答辩人。对于多付的362070.91元,被答辩人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答辩人所在的公司。
三、被答辩人计算人工费所依据的《建设工程结算认可书》、《东莞市建设工程结算书》存在严重问题,不可作为定案的根据。理由如下:
1、编制单位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未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章,无法确认这就是编制单位东莞市建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的文件。
2、在上述两份材料中也没有施工单位电白X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应当盖章的地方盖章确认,该文件的最起码的形式要件就不符合。
3、经办人杨景裕的签名无法认定就是他本人签名,即使是他本人的签名也不能认定是公司的行为,在这里杨景裕的身份也无从确认,因此他并不能代表公司。
4、上述文件有不少地方没有复核人签名,没有复核人的复核怎么认定工程的造价。有些地方虽有复核人签名也是无法确认其身份,更何况有的复核人签名是打印上去的。
5、编制人的签名无法确认,更无法确认其身份及资格。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不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答辩人及其公司也不拖欠被答辩人的人工费,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余盛
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0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