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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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合同纠纷律师黄利红代理产品质量纠纷案的成功案例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0年07月23日

            黄利红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为被告人赢得诉讼,避免损失1349444元。

       案情介绍:
原告黄x平,男,19674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惠东县XX镇,广东省惠东县XX皮鞋厂业主。
        诉讼代理人:陈X鸿、文X军,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X,男,19671115日生,住江西省石城县xxxxxxx号。广州市白云矿泉xx鞋材店业主。
 诉讼代理人:黄利红,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X平与被告张XX买卖黄麻色布质量纠纷一案,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13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代理人文X军及被告的代理人黄利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黄X平诉称:200089日至923日,我分十次向被告购买麻布鞋材,共计货款111,3444元。我用这些麻布作为鞋帮面,制成二十多万双旅游休闲鞋并出售,但不久后引起大量客户退货,原因是鞋子穿后不到十天鞋帮面就出现裂痕,从而造成我损失236000元。2001226日,我通过湖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被告的黄麻布断裂强力进行检验,结果为未达到国家标准,证明被告的货物质量不合格,依法应当承担产品质量责任。被告是鞋材公司,其出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特定标准,被告至今未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说明书、相关资料,应视为交货不合格,而且,被告并未说明其出售给我的是非正品或等外品。故要求被告赔偿我货款1113444元及直接经济损失236000元,共计1349444元。
        被告张XX辩称:原告曾以电话形式向我提出质量问题,此后原告又向我买了几批货,现在原告仍欠我货款1万元。原鞋子有质量问题并不是我的黄麻色布原因,而是其鞋子的设计出了问题。对原告单方委托产品质量鉴定结果的真实性无异议,但鉴定的结果并不能说明我的货物有质量问题,我卖给原告的货物黄麻色布已经达到了国家标准。
       法院审理查明,200089日至923日,原告共十次向被告购买麻布鞋材,货款共1113444元。原告用该批麻布作为鞋帮制成二十多万双旅游休闲鞋并出售,其客户称穿后不到十天鞋出现裂痕,从而造成大量客户退货。2001226日,原告委托湖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被告的黄麻布的断裂强度进行测试,并记录有测试数值,并作出结论为:布样的断裂强力未达到GB736-871号麻布(4743)正品要求。被告对此检验真实性无异议。
        另查,2001920日,法院向广州市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询,得知黄麻布的断裂强度国家标准分为6种规格,而根据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对被告黄麻布样品断裂强度测试值,其已达到国家标准的第5号麻布的技术条件。
以上事实,有国家标准、检验报告、调查笔录、出货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结果: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买卖黄麻布关系成立。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货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相应的约定,故应参考国家标准作为质量依据。由于被告对原告单方送检的结论之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认为不必再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可直接引用该报告中的实测数值进行质量鉴定,而经向有关部门了解,该数值已超过黄麻色布国家标准断裂强度的最低技术条件,故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货物已达到正常质量要求。原告称被告的货物不仅应符合黄麻布的最低质量标准,而且还要达到用于制鞋用途的特殊质量标准,法院认为,原告就此项要求没有向法庭举证存在有用于制鞋黄麻色布的特殊质量双方封存的样品,而且双方并未约定此项质量要求,故对此项要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对应法院要求而作出咨询的机构之权威性有异议无理,法院对此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黄x平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757元,由原告负担。
答辩状:
答辩人:广州市白云矿泉XX鞋材店,业主张XX
  地址:广州市站西路39号新壕畔二楼xxx档。
  电话:020—8650xxxx
  诉讼代埋人:黄利红,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13322804716
         因我与惠东县XX皮制厂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XX皮制厂主张我XX鞋材店的产品黄麻色布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是三份检验报告,实际上三份检验报告根本不足以说明我的产品黄麻色布有丝毫的质量问题。理由如下:
        1、三份检验报告均表明送检对象黄麻色布的来源具有不确定性,不能说明该送检的黄麻色布是购自我XX鞋材店。由于三次检测都是送样而不是抽样,送样检测一是不具有代表性,二是不具有确定性。送样检测只能说明被检测的送来样品的质量状况,而不能说明其他问题。因为样品可以是从任何地方比如说别的厂家或经销店拿来的,也有可能是所有鞋材中存在问题的极小部分。惠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结果中的“注意事项”注明本报告结果仅对送来样品负责。湖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在注意事项第6条注明一般情况,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这些"注意事项"均说明不能以上述检验结论来证明送检样品之外的物品的质量"问题"。就产品质量的检验问题,代理人请教了广东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专家们,他们认为,一份有证据效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其作出一般须经如下程序:首先必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均确认了该批货物是卖方卖给买方的。其次对该批货物进行随机抽样,该样品须达到一定数量,并由双万对样品进行封存。最后才将封存的样品送权威的检验部门进行鉴定。这样做出的检验结论才能说明该批货物的质量状况。上述两份检验报告的"备注"也印证了专家们的意见。
 2、退一步讲,假设原告送检的样品均来自我XX鞋材店的黄麻色布,三份检验报告也不能说明该黄麻色布存在任何质量问题。因为:
 (1)广东省广州市纺织纤维检验所和广东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的检验报告的结论是:黄麻100%。这个结论表明黄麻色布完全合格,不存在任何杂质等质量问题。
       (2)湖南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经检验,三块布样(红·蓝·黑)的断裂强力均未达到GB736—87中的1号麻布(4743)正品要求。"该结论仅说明三块布样的断裂强力未达到GB736--87中的1号麻布(4743)正品要求。并未提到三块麻布未达到国家标准。相反,该检验报告第2页所显示的三块麻布的检验得出的系列数据正好表明三块布样的质量己达到GB736—87中的5号麻布(3935)的正品要求。接近4号麻布(3939)的正品要求。超出6号麻布(3535)的正品要求。(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36--87),由此可见,三块色布完全达到GB736--87的国家标准,xx鞋材店的黄麻色布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
        (3)惠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虽为:"不合格"。但是该结论只能说明旅游休闲鞋不合格,而不能说明黄麻色布不合格。"因为送检的样品是旅游休闲鞋而不是黄麻色布,旅游休闲鞋的质量问题并不等于黄麻色布的质量问题。因为生产厂家生产的成品鞋出现质量问题原因非常复杂。成品鞋的制作必须依赖一定的技术支持,经过多道复杂工序。如果在技术上出了问题或在任何一道工序上出了问题均可能造成合格的材料生产出不合格的鞋。事实上,该检验结论正好说明XX皮制厂制鞋技术不过关,鞋底,帮面,底墙等多道工序出了问题。另外,该份检验报告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5107-1994GB/T3903.1-1994。而这两个依据都明确注明其适用范围是旅游鞋。(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510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3903.1--1994)这表明上述两个标准不适合用来检验黄麻色布的质量问题。
        综上所述,XX皮制厂的诉讼请求缺乏任何证据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其无理要求,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www.huanglihong.com
                            

                      2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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