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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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律师认为被挂靠车辆对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6月17日

蔡xx等人诉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

交通事故赔偿一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被告人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一审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查阅和研究了案卷材料,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经过开庭举证、质证,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认识,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不正确。

经过向交警部门调阅司机杨x在交警大队所作的讯问笔录,我们发现,受害司机何长军在事故发生时有突然超车变道的情况,因此对事故的发生要承担部分责任,至少是次要责任。

二、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是雇主也不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原告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承担的连带责任原因有五:

1、被挂靠单位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挂靠车辆没有运行的支配权。宋x飞与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2917日签订了《车辆合作协议》,该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宋x飞出资购买货运车辆,入户在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合作,该车的产权归宋x飞所有,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对该车进行抵押、变卖、转让等处分权。由此可见,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该肇事车辆既无所有权,亦无法行使对车主或驾驶司机的控制权。

2、被挂靠单位仅为挂靠车辆提供经营所需的事务性代理服务,宋x飞与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车辆合作协议》协议开头部分约定了签订协议是为了给挂靠人宋x飞提供车辆的办证、年审、季审、各种缴费等繁琐事项的事务性代理。收取的管理费性质为提供这些劳务的服务费,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并不参与车主宋x飞的车辆的经营,车主宋x飞完全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车辆挂靠过程中对挂靠车辆的运营并未获得任何利益。

3、被挂靠单位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挂靠人宋x飞、与司机杨x也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雇佣关系。所以,如果让被挂靠单位承担雇佣人的侵权责任,即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则有违公平原则,也有违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所以,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应当由直接侵权责任人杨x、实际所有人宋x飞及保险公司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从主观上讲,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无任何过错,其不符合侵权行为的主体,亦不是运输合同的主体。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管理挂靠车辆,其目的是使一些个人从事运营的车辆,按政府的要求能纳入行业统一管理的范围。因此,任何一起交通肇事的发生都不可能是被挂靠单位的过错所致,肇事司机和车主的过错也不等于被挂靠单位的过错,显而易见,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其主观上不具有任何过错,这就确定了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辆被挂靠单位的管理行为不是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行为;如果以此来认定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不但缺乏理论依据,亦缺乏法律依据。

5、从因果关系上讲,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该交通肇事的发生无因果关系。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虽然与肇事车辆所有人宋x飞签订了挂靠协议,但该挂靠车辆却一直在宋x飞手中实施控制,发生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是司机杨x违反了我国的交通法之规定,而不是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被挂靠单位与交通事故及被害人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

三、原告计算赔付标准有错误。理由如下:

1、死者户籍为农村户籍,按现行法律规定不应当按城镇标准赔付。

2、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死者在资兴市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3、参加资兴市人民武装部民兵应急分队,是死者何长军履行公民义务的一种具体表现,跟本案的赔偿没有任何的关联性。因此本案的赔偿应当按农村户籍标准进行赔偿即:

1、死亡赔偿金:20*9371.70=187434

2、丧葬费:27842

3、被抚养人生活费:2012.5.21---2012.10.20   18*125*6725.6/12/2=59129.23  

4、交通费: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原告提出的15000交通费没有证据支持。

5、住宿费:150/*3*5=2250元 ,原告提出8000元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6、伙食费:50/*3*5=750元,原告提出10000元伙食费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7、精神损失费:5万。原告提出精神损失10万元超过了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的上线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告的赔偿费用的计算存在错误,不应当按城市标准进行计算,而应当根据死者的户籍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另外死者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百分之30的次要责任;更重要的是,本案被告广州市黄埔xx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既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也不是雇主,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在客观上其与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能予以充分考虑并采信。

                     

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利红

             电话:13322804716

2013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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