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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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获死刑,二审何以改无期

作者:黄利红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06日

             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刑事法律打击的重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依法保障毒品犯罪分子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基本职责。本人根据10多年从事毒品犯罪案件刑事辩护的实践,结合具体个案认为,毒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从犯罪构成要件分析入手容易找到突破口。

一、毒品犯罪的主体
《刑法》规定只要年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贩卖毒品罪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年龄的核实、查证成为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的重点。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亲自走访当事人住所地,包括被告人的家人、邻居、出生时所在的医疗机构。详细了解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查看医院的出生登记,经常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同样,毒品犯罪当事人是否怀孕、哺乳,精神是否正常,是否又聋又哑或是盲人都是刑事辩护律师在毒品犯罪主体部分要考虑的问题。
  二、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
毒品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毒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必须是明知。辩护律师要综合考虑案件中的客观实际情况,毒品犯罪行为的过程、行为方式、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提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明知的辩护意见。
  三、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毒品犯罪的客观行为可以划分为四种类型:经营型的毒品犯罪行为,包庇、窝藏型的毒品犯罪行为,持有型毒品犯罪行为,引诱、强迫、帮助他人消费型毒品犯罪行为。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明白各种类型的毒品犯罪的客观方面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都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以积极作为的形式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考虑,根据刑法理论主、客观一致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同样,比如在贩卖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非法持有毒品或者以贩养吸往往很难分清,如果量少,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吸食毒品的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贩卖的行为,辩护律师可从无罪的角度辩护;如果数量较大的,无其他证据证明贩卖等行为,可以考虑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角度去辩护。又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他人转移、窝藏毒品的,往往与运输、非法持有的行为很难界定,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应该考虑运输毒品通常距离相对比较远,如果携带毒品的距离比较短,且不是一个独立的运输事实,则可考虑向转移、窝藏毒品犯罪思路上辩护。举个例子,201110月卫与刘某约定,以18万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海洛因1千克,第一次交易600克后,卫某将海洛因藏于家中。第二次在交易过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400克。案发后公安机关对卫某进行了尿检,证明卫某确实吸毒。一审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卫某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卫某不服,其家属委托我作为卫某的二审辩护人,帮他提起上诉,二审庭审时我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上诉人卫某及其妻子均系吸毒成瘾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贩卖。被告人卫某购买大量海洛因并非法持有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贩卖毒品罪。二审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撤销一审法院对卫某的死刑判决,对上诉人卫某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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