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资深律师:黄利红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黄利红  

广州律师黄利红 >> 绑架罪

广州绑架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人质是绑架罪区分于抢劫罪的关键

作者: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2日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这三种情形。广州绑架罪辩护律师黄利红指出,绑架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不少疑难问题,尤其与抢劫罪的区分标准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其中最难区分的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绑架罪,与以胁迫为手段抢劫他人的抢劫罪。

抢劫罪的手段有暴力、胁迫、其他方法。其中的“胁迫”内容的认定。抢劫过程中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胁迫的对象是被抢人,这是毋庸置疑的。抢劫罪的胁迫内容可以包括将立即对在场第三方的人身权利实施侵害。同时,这里的第三方应该是与被抢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例如其近亲属。这样才能对其形成精神上的强制力,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抢劫罪的胁迫内容可以包括对在场第三方的人身权力实施侵害,具体理由有: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规定,抢劫罪的手段可以是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无论是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只要其能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手段方式不影响该罪的认定。由此看来,胁迫的内容不应当以“立即对被害人实施暴力”为限,即使是以对在场的第三方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只要能达到足以抑制其反抗的程度,亦可。 

  广州绑架罪辩护律师同时指出,在绑架罪中,绑架、扣押人质和提出要求之间有时间的先后顺序性,既扣押人质是方法行为,提出要求是结果行为,这一顺序不能颠倒。立法上,绑架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一章中,而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二者侵犯的客体都是复杂客体,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二者的主要客体不同。绑架罪的主要客体是人身权利,因为人质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安全受到更大的威胁,带有更多的不确定性。人质的获释更多的受被提出要求的人,即付赎金人的影响。付赎金人与行为人的谈判过程、履行情况等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质的生死。如此,人质自己不能更确定的保护自己,不能更有效的决定自己的人身安全。因此,立法上更着重保护人质的人身权利,将其作为主要客体。相对而言,抢劫罪的主要客体是财产权利,行为人的直接目的或最迫切的目的是马上获得财物,能不伤害他人人身的会尽量不伤及,还会尽力不引起其他人的关注。即使采用暴力的手段劫取财物的,被害人的人身安全也相对更大程度的掌握在自己手中,自己亲自和行为人谈判、妥协、达成“协议”,因此,人身权利相对受到较小的侵犯。而且,无论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看,还是从客观方面看,行为人更看重的是一次性获得财物,头脑中没有“挟持人质”、“要挟他人”、“以人换物”的概念,实际也没有这样的行动,会见“好”就收。因此是否存在“人质”才是两罪的关键区别。

 广州绑架罪辩护律师黄利红认为人质是绑架罪区分于抢劫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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